不动产税
房产的登记所有人每年根据房产在1980年1月1日确定的价值缴纳
房产价值(1980/1/1)欧元 年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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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足 40,000* |
0.6 |
€ 40,001 - € 120,000 |
0.8 |
€ 120,001 - € 170,000 |
0.9 |
€ 170,001 - € 300,000 |
1.1 |
€ 300,001 - € 500,000 |
1.3 |
€ 500,001 - € 800,000 |
1.5 |
€ 800,001 - € 3.00,000 |
1.7 |
€ 3.000.000 以上 |
1.9 |
*1980年客观价值不超过€12,500的房产所有人无需缴纳。1980年客观价值超过€12,500的房产所有人需要就房产的1980年客观价值的全价缴纳,不享受豁免。阶梯累进税率的计税价值以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的房产价值为基准。 豁免:学校、使馆官邸、农业用地、公立医院等。
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不适用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缴纳)的税率为20%,处置在塞浦路斯境内的不动产获得的利润以及出售在塞拥有不动产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获得的利润,须缴纳资本利得税。 以下处置不动产的情形不适用资本利得税的缴纳:
- 由于死亡导致的财产转让
- 父母向子女或夫妻之间或三代以内家属之间的赠与
- 公司股东是赠与人的家属时对公司的赠与
- 家族企业对其股东的赠与
- 向慈善机构或政府的捐赠
- 不动产置换
纳税责任仅限于1980年1月1日之后获得的收益。处置不动产获得的收益减去不动产在1980年1月1日确定的市场价值, 或减去扣除通货膨胀因素的购买或修缮不动产的花费,如果此购买或修缮行为发生在1980年1月1日之后的话。通货膨胀率通过最新的零售价格指数计算得出。购买或出售不动产时产生的相关花费满足一定条件可以扣除,比如过户费、律师费等。
个人的下列收入可以在资本利得中扣除:
- 出售私人住宅(满足一定条件限制) 85.430
- 农民出售农用地 25.629
- 其他不动产出售 17.086
上述豁免为终生豁免,终生豁免总额不应超过 €85.430
印花税:
基于最新修正的印花税第173条, (1) 该条法律于2013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销售合同的印花税将按以下执行;
5,000 欧元部分 免税
5,001-170,000 1,50 ‰ 欧元部分
超过 170,001 2,00 ‰ 的部分 €20,000
例如, 以合同价值€250,000示例,
1- €5,000 |
NIL |
第二部分 €165,000 将按 €1,50 % i.e. |
€ 247,50 |
剩下部分 €80,000将按 €80,000 征收.€2,00 % i.e. |
€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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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50 |
为了达到最高的印花税征收额,相应地,销售合同的价值应该是:10,046,250欧元.
房地产遗产税
房地产遗产税已经于2000年1月1日废除。 遗产执行人/管理人应根据《遗产法》在被继承人去世后6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遗产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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